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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》GB50444-2008第5.3.2 條(強制性條文)相關規定,滅火器出廠達到一定年限(見下表)需要送修,只要達到維修期限,即使滅火器未曾使用過,也應送修。

1 筒體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表面積的1/3,表面有凹坑;
2 筒體明顯變形,機械損傷嚴重;
3 器頭存在裂紋、無泄壓機構;
4 存在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現象;
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;
6 不能確認生產單位名稱和出廠時間,包括銘牌脫落,銘牌模糊、不能分辨生產單位名稱,出廠時間鋼印無法識別等;
7 筒體有錫焊、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;
8 被火燒過;
9 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10.0.8規定的更大
報廢期限。

對于規范廢止一說,最近也引起熱議,有一種觀點認為,廢止只是廢止其原來的強制性,將轉化為一般性規定,繼續實施。

個人觀點,在沒有官方的解釋、說明之前,我認為廢止就是廢止,也就是作廢了。規范的前言也說的很清楚明白,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,現行相關工程建設 標準、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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